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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監護制度有新規定,981123以後,監護人代理未成年人或是受監護宣告之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如果不是由父母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處分不動產之情形,依民法之新規定,應經過法院之許可並取得證明文件,否則將不產生效力。


     臺北縣汐止地政事務所主任表示,97523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及親屬篇部分條文於981123施行,主要係就監護制度之修正,將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並新增精神障礙或心智程度較輕者之輔助宣告,成為二級制。又鑒於親屬會議在現代社會之功能已日漸式微,原規定由親屬會議監督監護人處分受監護人之財產,本次修正改由法院監督。


     依據民法修正前之規定,監護人代理未成年人處分不動產,如監護人不是父母或同居之祖父母,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監護人代理禁治產人處分不動產,如監護人不是父母,亦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而民法修正施行後,考量購置或處分不動產,對於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影響重大,除父母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處分不動產之情形外,監護人代理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必須檢附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受輔助宣告之人處分不動產則須輔助人同意。


     再次提醒,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民眾自981123起申辦有關監護人代理未成年人或是受監護宣告之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權利案件,包含981123前訂定之契約或協議,應一律適用新法規定,民眾應該加以留意,以免權益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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