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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接了一個案件
案主的土地在多年前因鄰居關係
無條件提供給一排住家使用(每戶約5坪左右)
當初(71年)要使用時也立下契約
有一天地主要使用時無條件歸還
現在因位法令修改所以土地可以分割了
所以現在地主希望將土地分割後賣給使用者
而且計價後每人也才約10萬元左右
也不是天價售地......可是
給出去的權利要追回哪有哪麼容易
現在有半數以上的使用者不願購買..可是不願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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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其實我是覺得說
已經無條給你使用了28年了
10萬元就算付租金也好吧
更何況這樣還可以有更完整的產權
何樂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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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使用者的心態就不是這樣了
明明使用了28年都沒事了
而且是說地主有要使用時才歸還
為什麼要賣給使用者自己..要他們付錢
還怪地主因經濟困難才動腦筋動到他們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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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很傻眼
土地是地主的不是嗎
土地的所有權人是地主本人啊
土地所有權人不是有權利執行他的權利嗎
這跟他現在經濟困難不困難何干
人家土地是他的啊
真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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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件棘手的案件
每次開協調會都避免不了一番唇槍舌劍的
真的是~無言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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