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底的時候有一位客人來電詢問拋棄繼承的相關事宜...
我當時是請他到戶政事務所去申請一些戶籍資料和印鑑謐明等等...
這位客人..後來一直沒再來..
有一天我打電話給他..問他資料後來有申請到嗎?
他跟我說..前幾天他有來事務所..可是剛好我不在
哪天他剛好請假所以他已去法院辦好了
我說:喔!哪我知道了,我只是要提醒你要在期限內辦理!
不然逾期的話就沒辦法拋棄繼承了?
(辦理期限是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後三個月內)
事件至此:只有事情圓滿就好了..案件是否給事務所辦理不是很重要的事
重要的是一定要保住自已的權益
五天前這位客人又再度光臨
而且拿了一張法院給的公文給我看
居然辦錯了
也不知當時是他向法院的人表達錯誤
還是法院的人搞錯了
該辦"拋棄繼承"的卻辦成了"法定繼承"
即便是"法定繼承"這位客人也未在期限內完成公示送達
所以這個"法定繼承"也視同無效
而且拋棄繼承的辦理期限也將屆(11/29日)
所以....
請客人在最短時間內將所有資料備齊給我
以便讓我在11/29日前將拋棄繼承的訴狀遞給法院
到底"拋棄繼承"和"法定繼承"有什麼不一樣呢
我截取了一段文章供大家參考:
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保護自己的權益
● 拋棄繼承(民法 第1174條以下):
繼承人得為繼承權之拋棄,一旦繼承人為繼承權拋棄之表示,即溯及於繼承開始時不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所遺留之權利義務,概與拋棄繼承權人無關。
● 限定繼承(民法 第1165條以下):
繼承人得限定以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如繼承遺產清償遺留債務而有餘,繼承人仍得保有剩下之遺產;倘遺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對於未受償之債務,繼承人無庸負清償責任。
總結,【拋棄繼承】就是拋棄往生者留下的所有財產與債務。
而【限定繼承】就是往生者留下的財產在清償債務後,若有剩下的財產,仍可繼承,若債務太多財產無法清償,也無須繼承者再掏腰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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