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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接了一個案件


案主的土地在多年前因鄰居關係


無條件提供給一排住家使用(每戶約5坪左右)


當初(71年)要使用時也立下契約


有一天地主要使用時無條件歸還


現在因位法令修改所以土地可以分割了


所以現在地主希望將土地分割後賣給使用者


而且計價後每人也才約10萬元左右


也不是天價售地......可是


給出去的權利要追回哪有哪麼容易


現在有半數以上的使用者不願購買..可是不願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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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其實我是覺得說


已經無條給你使用了28年了


10萬元就算付租金也好吧


更何況這樣還可以有更完整的產權


何樂不為呢?


~~~~~~~~~


可是使用者的心態就不是這樣了


明明使用了28年都沒事了


而且是說地主有要使用時才歸還


為什麼要賣給使用者自己..要他們付錢 


還怪地主因經濟困難才動腦筋動到他們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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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很傻眼


土地是地主的不是嗎


土地的所有權人是地主本人啊


土地所有權人不是有權利執行他的權利嗎


這跟他現在經濟困難不困難何干


人家土地是他的啊


真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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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件棘手的案件


每次開協調會都避免不了一番唇槍舌劍的


真的是~無言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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